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73号
不起诉人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531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门县**乡**墟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2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4月23日退回石门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早上9时,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与张某某邀约一起去**村**溪进行“赶山”,但因大雪封山于是两人回程,路上被石门县公安局罗坪派出所巡逻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枪支两支。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覃某某所持有的枪系前填装式火药枪支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配合缴枪,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药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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