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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街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自石门县**乡前往长沙市。当日5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石门县**村路段时与路边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粤******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应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严重复合性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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