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多次纠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逃)到被害人龙某某家中追债,严重影响到龙某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及其店铺的经营。有一次追债时,何某某曾用手掐住龙某某的脖子进行威胁恐吓。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覃某某实施了喷油漆、扔鸡蛋、语言威胁及恐吓等多次滋扰行为,也无法证实其追债行为达到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及正常经营活动的程度。且何某某未到案,无法查清覃某某是否指使何某某以打电话及掐脖子的方式威胁龙某某,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综上,本院认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何子菁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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