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靖西市公安局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凌某某(另案处理)在靖西市**镇**路幸福广场苏格酒吧2店前台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碰撞并在前台发生斗殴。后双方纠集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陆某某、某某乙、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等人在苏格酒吧2店附近持刀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凌某某被陆某某(另案处理)持刀砍伤,陈某某的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被某某乙持刀砸坏。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砸小轿车的维修价格为3646.6元。经靖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微伤、凌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8日,靖西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凌某某(另案处理)在靖西市**镇**路幸福广场苏格酒吧2店前台与陈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之争进而发生打斗,凌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依客”(身份待查)三人追打陈某某等人,因看到门口有人持钢管,黄某甲遂通过一个“新年快乐”的微信群召集群内黄某某等人到场助阵打架。此后闻讯赶来的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赶到酒吧门口聚集持戒助阵打斗,此时陈某某、陆某某驾驶车辆欲准备离开,看到凌某某、黄某甲等人聚集在路边,陈某某,陆某某遂持刀下车与凌某某、黄某甲等人相互斗殴。此时途径打斗现场的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看到凌某某与陈某某在抢夺一把砍刀,遂上前参与抢下两人手上的砍刀并抱住砍刀,某某乙(另案处理)接着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手上抢走砍刀,并持刀肆意打砸陈某某停在现场的车辆,造成陈某某的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被砸坏。经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凌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人体受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砸小轿车的维修价格为3646.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陆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的供述辩解;
3.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覃某某到达斗殴现场后实施了与陈某某等人抢夺砍刀凶器的行为,但其抢下凶器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持刀继续伤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实施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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