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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射洪市曹碑镇街上一茶馆里与亲戚、朋友饮酒、吃饭,并将他们送回家后又返回曹碑镇街上办事。随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又驾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胥某甲、胥某乙离开茶馆经街上,向曹碑镇兴隆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3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曹碑曹碑村6组一弯道时,因车辆失控冲出公路撞在树上,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仁和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备检。

2019年4月2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血液“覃某某”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1.2mg/100mL。

2019年5月13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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