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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宜州市**乡**村**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村**队*巷*号*楼,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03时36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大道西10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9. 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可以免除对其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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