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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厂(户籍地广西横县**镇**村委**队**号)。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寄送给被害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时10分许,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英德市**大道与**路交汇处路段与唐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覃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0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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