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现住辰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从本县辰阳镇沙坪村自家中喝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驶往县城方向,途经刘晓公园东风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9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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