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驾驶号牌为桂A****7号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24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507公里450米处上林县巷贤镇苏仁村苏桥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车厢与同向步行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毛某某肩膀上的木棍发生刮碰,致使毛某某倒地受伤,事故造成被害人毛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覃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并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对事故进行认定,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137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