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仫佬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申请居住证明人没有在实际居住的情况下,将申办人的身份信息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每份《流动人口居住证明》1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刘某某虚构用工合同、租赁合同在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另收取申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的人员每份50元至150元牟利,其共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4份,非法获利500元。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已将违法所得500元上缴至柳城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的赃款500元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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