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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蒙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蒙某某与付某某放贷团队借款90万元给汪某某夫妇,用于经营周转。2016年7月6日晚六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受蒙某某邀约,与蒙某某、朱某某三人在汪某某夫妇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室的家中,要求汪某某夫妇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号的房屋延长租赁期限,以抵账剩余债务及新增债务。汪某某夫妇以租价低、租期长不同意在《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蒙某某便辱骂汪某某夫妇,威胁不签协议就带汪某某夫妇去宜昌解决,覃某某则充当说客,配合蒙某某要求汪某某夫妇签字。汪某某以万某某因剖宫产伤口复发需要休息为由,要求蒙某某等人离开,蒙某某、覃某某不但不离开,反而以不签协议就不准休息强迫汪某某夫妇签订协议,直至次日凌晨3时,汪某某夫妇被迫在协议上签字,同意以21.70万元的价格延长该房屋租赁期限10年。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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