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阮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12时左右从家中外出查看自家水稻长势情况,至当天17时仍未见回家,于是其丈夫褚某乙组织人员到附近查找,在位于**镇**村委**村附近一块水田内发现阮某某,疑似触电身亡。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系触电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褚某甲对其私自安装使用电线造成阮某某触电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褚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人民币和丧葬的全部费用,被害人家属对褚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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