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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组,因本案于20203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二瓜”的人购买蜥蜴1条,并作为宠物饲养于其位于本市海某某徐家漕路211弄14号401室的住处,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蜥蜴系黑斑双领蜥(又称黑白泰加),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现已被移交宁波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

1.蜥蜴1条,证实被不起诉人褚某某非法收购的濒危野生动物为黑白相间的蜥蜴1条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证实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根据外地公安机关协查线索,于2020年3月17日16时45分,在本市海某某211弄14号401室,查获一个收购濒临野生动物人员的事实。

3.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住处被依法搜查,现场查获黑白相间的蜥蜴1条,并予以拍照扣押的事实。

4.聊天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褚某某与卖家“二瓜”的微信聊天购买蜥蜴的事实。

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记录的事实。

6.动物接收证明,证实涉案蜥蜴已于2020年3月27日被移交至宁波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的事实。

7.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8.鉴定意见,证实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购买的蜥蜴为黑斑双领蜥(又称黑白泰加),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

9.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数量较少,野生动物案发后得到妥善救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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