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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我院对褚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涿鹿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涿鹿县**厂实际所有人及经营者褚某某在未向土地主管部门取得占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15年6月10日起,非法占用涿鹿县黑山寺乡黑山寺村集体土地44.68亩,并在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区域内建设工房、堆放砂石料、堆放选料及碎料设备、建地磅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7月16日涿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涿鹿县**厂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该行为造成27.29亩基本农田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褚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将破坏的耕地全部予以修复,经专家现场勘查,涉案地块已全部复耕,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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