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纪**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路与**路口附近一家饭店饮酒。次日00时10分许,其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学院西门附近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于00时29分许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其在现场接受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诸世炯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诸世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世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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