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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5********,汉族,本科文化,海口市**看守所民警,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局宿舍,住海口市琼山区**大**看守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东路“烤铺”和朋友徐某某等八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找了代驾驾驶琼AD****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徐某某等人回家后,褚某某接着到金龙路上邦百汇城“星乐酒吧”和朋友尹某某等五人一起喝酒。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褚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D****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上邦百汇城“星乐酒吧”停车场离开,途经龙华路、海秀中路、南大桥、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褚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由于褚某某心里过于紧张害怕吹不出来。接着,民警依法将褚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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