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986********,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南阳市**苑(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褚某某醉酒驾驶豫RAA8**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南都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光武路交叉口北10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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