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小区3号楼1单元503室。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某某博兴路由东向西行至西关转盘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裴某某脉血乙醇含量为86.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辨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裴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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