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小区3号楼1单元503室。

本案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博某某博兴路由东向西行至西关转盘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裴某某脉血乙醇含量为86.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辨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裴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