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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7********,汉族,海城市人,小学文化,鞍山市铁东区楷成名优烟酒茶行经营者,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路**号, 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某某, 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收到卷宗9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经营楷成名优烟酒茶行,并以其儿子杜某某名义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14年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给辽阳市白塔区福茗轩名烟名酒名茶总汇的李某某等人各种品牌境外卷烟23011条、销售金额116万余元。2019年9月6日,裴某某安排司机张某某通过鞍山明宇物流有限公司一次向北京发货“黑猫”走私卷烟16件、共计800条,后被烟草部门查获。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裴某某楷成名优烟酒茶行的库房内查获待销售境外生产的卷烟5918条、价值67万余元,其中假烟1356条、价值15万余元。案发后,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的退回原侦查机关处理。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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