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于2019年9月9日3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地区**村被害人杨某某(女,21岁,河南省人)的暂住地内欲盗窃财物,被发现后逃离。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裴某某家属于2019年9月15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