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6日退回金塔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承包金塔县新城丽景住宅小区13、14号楼土建工程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裴某某聘用曹某某为班组长,并负责用工考勤工作;聘用秦某某为工程项目材料员,负责开铲车和采购工程材料;聘用柴某某为技术学徒。2018年12月,该工程项目停工,裴某某未能将柴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工资全部发放。2019年12月13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裴某某经营的“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汽车东站南侧津田宾馆”,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人社劳监改通字【2019】第18号),裴某某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工资都是裴某某和曹某某、秦某某、柴某某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曹某某、秦某某、柴某某三人在三名被害人向金塔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时,三名被害人经金塔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马中生的同意后,已将被害人提交的工资表进行了修改。裴某某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金塔县新城丽景项目2018年度职工工资兑付表于曹某某提交给金塔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兑付表不一致,原始的工资表现已无法提供。经检委会讨论,本案中因被害人的原因导致部分证据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双方对工资金额有争议的情况下,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裴某某系甘肃坤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第一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根据最高检“11条执法司法标准” 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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