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经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组织郭某某、战某某、张某甲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云庐温泉包房内打麻将赌博,郭某某、张某甲和战某某均输钱,三人怀疑张某甲在打麻将过程中出老千耍鬼。
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再次组织张某乙、战某某等人到云庐温泉包房打麻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纠集指使犯罪嫌疑人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另一间包房内聚集等候。当张某乙输了钱不想继续玩时,郭某某不让其离开,并叫来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让张某乙承认出老千并将赢的钱拿出来,张某乙不承认,郭某某、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便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恐吓,逼迫张某乙交出包内的现金4万余元和银行卡,郭某某指使张某甲、王某某从张某乙银行卡中取出1万元后才将张某乙放走。事后郭某某将所得5万元分给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3万元作为好处费,又分给张某甲、战某某各7000元。
本院认为,裴某某与同案犯郭某某虽离婚,但仍共同生活,裴某某参与郭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谋划,并跟随郭某某去案发现场,因为其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认定裴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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