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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户县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小轿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度为118mg/100ml。后血醇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10.1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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