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暂住本市**镇**围**号(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4.58mg/100ml)驾驶一辆粤S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塘厦镇迎宾大道龙林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