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京KG****号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平安路由北向东行驶至光华街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0mg/100ml。其供称系在一烧烤店饮酒后准备给朋友还车,刚行驶出不到70米即被交警查获,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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