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26日,自2020年4月25日至4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于2019年7月3日7时47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壹号停车场地下一层入口处,驾驶辽G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3岁,北京市人)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后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7月24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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