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吃饭时饮酒,当晚其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口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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