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驾驶赣MV****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36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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