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文,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0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文饮酒后驾驶粤LV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文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8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文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朱某甲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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