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新,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4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新驾驶粤PAN****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与华达街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被不起诉人刁某甲新到某某如某某其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刁某甲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甲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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