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金,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青山乡青坑管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黄某丙进(已判刑)先后在广东省普宁市宏达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普宁市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任业务销售员。自2009年以来,未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疫苗经营许可证等情况下,同案人黄某丙进伙同其妻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QQ聊天工具,在QQ“全国生物制品”内发布或获取相关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购、销信息,并在QQ群上获取有关的手机号码等通信信息,后与对方私下进行沟通,确定购、销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品种、价格、数量和收货、发货的方式,再将发货或收货的情况告知同案人黄某丁财、曾某某滔、魏鹏峰、黄某丙林、陈某某、黄某戊蓉(均已判刑)及同案人黄某丙兴(另案处理)、黄某丙旺、“阿波”、“阿华”(三人均在逃)等人。同案人黄某丁财、曾某某滔、魏鹏峰、黄某丙林、陈某某、黄某戊蓉、黄某丙兴、黄某丙旺、“阿波”、“阿华”等人在没有采取低温保存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进行运输,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及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方,通过中铁快运、航空运输、德邦物流等方式完成相关的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发货或收货事宜,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金及同案人黄某丙进使用其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及利用同案人黄某丁财、曾某某滔、魏鹏峰、黄某丙林等人名下的银行帐号结算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货款。同时,同案人黄某丙进在没有采取任何冷藏措施的条件下,将普宁市池尾街道“华景花园”内一幢民楼的二楼房间及武汉市武昌区站前阳光2幢102号房间作为存放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仓库。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金及同案人黄某丙进经这样途径与湖北、江西、广西、重庆等多个省、市的个人进行购、销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以及与山东省济南市的庞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购、销乙肝、流感、狂犬等25种人用疫苗,从中非法牟取高额利润。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金及同案人黄某丙进使用其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及利用同案人黄某丁财、曾某某滔、魏鹏峰、黄某丙林等人名下的银行帐号结算疫苗、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的交易金额共计64968426.3元,其中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抓获的同案人庞某某经营购买疫苗的金额共计523290元。
2016年3月27日,同案人黄某丙进寄存于普宁市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的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被我局查获,现场被查获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7种,共15667瓶。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甲金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