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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群众,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号。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份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有便宜的空调等家电但需要交付定金才能发货的名义,先后多次向连某某索要定金,连某某分多次向黄某某转账,共计100050元。2019年2月、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两次归还连振光共计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其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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