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某甲,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P13****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辅道北方饺子馆路段时某乙让行车辆原因,与罗某某飞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后被接报后处警的民警查获,经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罗某某飞的损失,并与罗某某飞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某某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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