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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危险驾驶案)(高某)(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系盘锦市**管理处**,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1时25分许,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辽L****6的黑色风度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与**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9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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