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7********,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1002。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顾某某在2019年7月16日以能给孩子办理上学为由骗取张某某2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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