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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某甲,陈某乙煜与胡某某全某某河源市区聚会吃饭时某乙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同行老乡拉开并劝离。当天晚上22时某甲,陈某乙煜召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表弟陈某丙(在逃)等人前往胡某某全位于源城区黄某某黄石岭小区一民宅家,与胡某某全理论,后双方情绪激动产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手持自带的银色扳手、陈某丙手持自带的木柄铁锤将胡某某全妹夫被害人邓应某某打伤,导致被害人邓应某某额骨右侧外坂塌陷性骨折。当日23时某甲,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邓应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对被害人邓应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邓应某某书面谅解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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