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婵,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南径镇林内村后片11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8日9,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婵窜到**麒麟镇月屿村西新农贸市场一冻品店,后乘人不备,盗走在该店买东西的被害人刘某某池身上裤袋中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邱某甲婵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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