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三百元;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5日下午13点53分,新桥派出所接110指令,新桥某某蛋糕店内物品被盗,经到达现场了解,系兰山区方城镇新桥王某某经营的某某蛋糕店被一名30岁男子(身穿短袖小衫,蓝色马裤,拖鞋,驾驶一辆二轮大驾摩托车,摩托车型号不详),用螺丝刀将门把手卸下,盗走店内现金1500元,视频监控一个,共计损失2000余元左右,后新桥派出所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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