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伊川县人,务工,住河南伊川县**乡**村。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梁某某、王某乙(均做不起诉决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用资金、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逃匿。其中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负责公司员工日常纪律管理等。目前查实共向2人非法吸收119万元。在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逃匿之前主动退还吸收的存款20万元,后梁某某到案后主动将非法吸收并获得的存款72万元退还受害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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