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0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酒后驾驶粤PBS****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星路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2mg/100ml。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到案后如某某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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