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台北**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0日22时许,薛某某伙同四名男青年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某某大饭店因故将董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26日23时46分许,薛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北约150米将朱某某打伤,并将其越野车砸坏,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越野车经价格认定为51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