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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东南白塔村。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办理孙某某盗窃案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镇一村民房内涉嫌多次收购孙某某盗窃的赃物(电瓶)一宗,涉案价值1426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涉案电瓶的来源不清,是否系盗窃等不法手段所得不清;涉案电瓶价值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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