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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0日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邵某某、黄某某等人采用砍头息、线上**平台走账、线下手写借条双重放贷及恶意催收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套路贷作案4起,涉案金额230万余元。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6年12月份以来,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采取砍头息、高息及恶意骚扰等方式,在张某某偿还17万元本金的情况下,敲诈勒索**家居**智能影音的张某某28.38万元,并且采取欺骗的方式,让张某某签订**小区**房产、尹某某的房产抵押合同,随后通过法院进行保全,威胁进行拍卖。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等人的委托人退还张某某犯罪所得29万元。

2、2017年5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等人借款100万元,被对方采取砍头息的方式先行扣除15万元的利息,实际到账85万元。在刘某某还款本息51余万元时,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等人要求刘某某重新按照借条上所写的100万元进行还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等人故意垒高债务,对刘某某的房产进行抵押、查封、拍卖。截止到目前,刘某某实际借款115万元,已经偿还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等人本息138万元,且上述四人通过法院起诉方式,即将获得刘某某房屋拍卖款160万元。

3、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齐某某借款60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强行要求刘某某需将其名下的“**网咖”过户到黄某某名下,强占刘某某其名下“**网咖”。该网咖办公设施、电脑设备等实际价值约100万元。

4、2017年6月,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平台”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黄某某等人借款18万元,在杨某某将所借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黄某某等人拒绝将杨某某借款时所写借条归还,之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黄某某等人要求对被害人杨某某名下房屋进行抵押,2017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杨某某已经还款的18万元借条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后法院宣判杨某某胜诉,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敲诈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有暴力或者“软暴力”讨债行为不清;是否有“套路贷”中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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