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邵阳市计算机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湘******的小型汽车从邵阳市大祥区江南世家小区出发,沿敏洲西路自西向东行驶,在车辆行驶至大祥区线管所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申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6.41mg/1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