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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份以来,王某甲以能帮贾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等人便宜购买轿车、轿车抵押贷款等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汽贸公司等地,诈骗贾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等人现金一百四十万余元,诈骗钱财均被其挥霍。

1、2018年11月份,王某甲以能便宜购车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城**汽贸公司内诈骗贾某某四十一万伍仟余元。

2、2018年4月份,王某甲以能便宜购车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城**汽贸公司内诈骗邵某某二十万元。

3、2018年12月份,王某甲以能便宜购车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城**汽贸公司内诈骗陈某某现金五万元。

4、2018年,王某甲的担保公司以给王某丙卖的二手车担保贷款为由,将银行放下来的十六万元贷款占为己有并挥霍。

5、2018年12月30日,王某甲以能便宜购车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城**汽贸公司内诈骗王某乙十万元。

6、2018年12月份,王某甲的担保公司以给宋某某卖的二手车担保贷款为由,将银行放下来的十六万伍仟元贷款占为己有并挥霍。

7、2018年11月29日,王某甲以能帮朱某某刚购买的大众轿车车辆挂牌为由,诈骗朱某某大众轿车一辆,价值十万余元。

8、2018年4月12日,王某甲以能便宜购车为由,在兰山区蒙山大道鲁南汽车城**汽贸公司内诈骗薛某某二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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