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9日,范某海(另案处理)联系王某全(另案处理)购买1200元的毒品。当日,王某全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转毒资1100元用于购买冰毒,后王某某花1000元购买了一包重约0.2克冰毒,在沂水县格尔电子厂将冰毒给了王某全,王某全收到毒品吸食后感觉质量不好遂退还毒品给王某某。直到2019年3月21日王某全被抓获时,王某全没有购买到毒品也没有将钱归还给范伟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不清。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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