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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妻子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楼下,因债务纠纷而与姐姐王某兰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手持马扎殴打姐姐王某兰头部,致王某兰头部创口(累计长8.7厘米),头外伤后反应。经法医鉴定,王某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姐姐王某兰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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