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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抢夺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0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2日因污染环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处,趁李某某不注意之机,抢夺其所骑乘哈罗单车车筐内深咖色椭圆型手提包一个,内有手机、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0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所抢物品的价值是否达到1000元不清。其涉嫌抢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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