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顾某某曾于2010年先后分三次送给杨某甲人民币70万元,意图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忙谋求政治上的进步,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收钱后未对其提供任何帮助。
2、谢某某、姜某某等人于2012年先后分两次送给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人民币50万元,意图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忙办理兰山区**路与**路附近“**”加油站相关手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收钱后未对其提供任何帮助。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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