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罗庄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办理作文辅导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分别于同年8月8日、8月11日向主政索要7万、2万,并谎称陈某高、陈某是某领导的司机。主政于同年8月8日向陈某高转账7万元,次日,陈某高将7万元转给杨某某;于同年8月11日向陈某转账4万(其中2万是杨某某的),次日,陈某将4万元转给主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主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退还主某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其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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